管理新語:每一個社會都有自己的創意產業


許士軍/元智大學講座教授、總裁學苑CEO專欄作家

 近年來,在國內外興起了一股「創意產業」的熱潮,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所發表的「2008創意經濟報告」,在1996年到2005年間,創意產品與服務全球貿易額,自2,348億美元增加到4,452億美元,平均每年成長率高達8.7%,遠高於同期間世界貿易量的擴張比率。在台灣,政府也配合世界潮流,正式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推動創意產業,做為台灣下世代的主力產業之一。

 非常顯然地,所有這些分析或努力,都必須先有一個有關「創意產業」的定義和共識;缺乏這一項基礎條件,任何討論或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然而我們真的知道什麼是「創意產業」嗎?如我們所知,迄今世界上並沒有一個對於「創意產業」普遍接受的定義。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內機構一個普遍做法,就是參考國際上各種不同的定義,希望綜合這些先進國家的經驗用於國內。然而這種想法和作法是有其根本上的矛盾性的。

 一般而言,對於某種事物的定義有兩種途徑,一是採取演譯法,對於所要界定的事物給予概括性和抽象性之描述,例如有人認為,只要利用「創意資產」為基礎所發展的產業都屬於「創意產業」。再一為採取歸納法,對於所要界定的事物採取列舉方式,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列舉的創意產業,包括(1)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2)版權產業(copy right industries);(3)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4)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與(5)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但是UNCTAD在上述2008年報告中,又將創意產業包括:(1) 傳統文化表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2)表演藝術(performing arts);(3)視聽影視( audio-visuals);(4)新媒體(new media);(5)創意服務(creative services);(6)設計(design);(7)出版/印刷媒體(publishing and printed media);(8) 視覺藝術(visual arts)與(9)人文遺跡(cultural sites)。

 事實上,不同國家,如英國、芬蘭、日本、法國、德國、西班牙、瑞士、匈牙利等又各有不同的定義,甚至同一機構在不同時間所採定義前後也不一致;因此人們認為,世界上並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和一律化的特定創意產業。事實上,創意乃是一種資源,它可以應用在任何產業上:既可以應用於娛樂業,也可以應用於建築業,又何嘗不可應用在紡織業,甚至消費電子業上。當這一產業因創意而增加其價值時,它就是「創意產業」。這有如時下所稱「高科技產業」,只要將高科技應用到某種產業上,這一產業便可搖身一變而為高科技產業。

 在上述意義下,創意產業並非局限於某一產業,而在於「創意」的應用。然而「創意」乃和一國或社會的文化與生活經驗息息相關,譬如說意大利社會之創意和印度社會的創意各有其特色與其應用之產業,這正是國與國間之「比較利益」之所在,也是造成不同國家創意產業的優勢來源。

 再者,將某一種創意應用於產業上是否產生價值,也不是一國產業可以自己決定的,而是取決於顧客的認知和態度,什麼是有價值的創意產業,在美國客人或日本客人心目中也是不一樣的。

 總之,每一個國家都有適合本身發展的創意產業,企圖抄襲或移植另一國家發展十分成功的創意產業,這種東施效顰的做法,恐怕最後也將是徒勞無功的。(~總裁學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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