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瀏覽者視同共犯,請勿助紂為虐!」這是「Live殺人網站」中,美國FBI聯邦調查局主管在記者會上的大聲疾呼,但在台灣的法條中,也是如此嗎?這部電影中有許多滿有趣的問題,就讓我們來好好探討一下吧。
一、殺人魔架設殺人網站,達到他殺人的目的,是觸犯那些法律行為?
- 刑法第 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殺人魔架設殺人網站,達到他殺人的目的,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他顯已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二、因「網友」的好奇瀏覽而造成了憾事,他們是否會被視為共犯?
- 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 因好奇而上網瀏覽的網友,因而造成憾事,是否能視為共犯,這要看其他上網瀏覽的網友,是否和殺人魔之間存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殺人行為;或是可認定有提供殺人魔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幫助,使他得以遂行殺人目的。如果以上所述皆屬實在,那麼才能將這些網友是否視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珍妮佛在鏡頭面前擊斃殺人魔,是否合法?
- 刑法第 23條本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珍妮佛身為 FBI 探員,因為偵查犯罪和兇手搏鬥,最後在鏡頭前面一槍擊斃兇手,顯然符合上述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要件,所以沒有觸法的問題。 。
四、殺人魔因為精神上的疾病,個性及行為才會如此偏差,若是沒有被珍妮佛擊斃而活捉回去的話,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 刑法第 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本案殺人魔所進行的殺人行為,是否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導致,必須經由醫療單位進行鑑定方可確認,如果的確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殺人魔無法或顯難辨識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方可不罰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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