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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絕對不只殺死貓

前幾天,高點黃律師在常看的電影台,看到一部重播的舊片叫「 Live 殺人網站」,內容緊湊又刺激,看得我黃律師這個老人家,心情也跟著七上八下心律不整呀。

劇情敘述美國 FBI 聯邦調查局內,有一個 24 小時全天候監視偵辦網路犯罪的部門,而珍妮佛(黛安蓮恩飾演)是這個單位最頂尖的網路探員,擁有冷靜的頭腦與超高的電腦專業技能,再加上和同事葛瑞芬(柯林漢克斯飾演)之間的友誼和默契,令這個部門破獲多宗難解的網路犯罪。

一天,兩人接獲上級的命令,調查一個名為「一起殺人 .com 」的殺人實境秀網站。這個網站剛開始只是Live播出如何虐殺小貓,接著網站站長像是要養大網友胃口般的,網站形態再緊接著轉型為Live殺人,而殺人的手法,則是在直播的網站上,把點閱瀏覽的計次器連通自動控制殺人機制,只要越多人點閱,被虐殺的人,就會越快死亡!

殺人網站站長,利用自己精通網路科技與了解群眾好奇的心理,不斷的犯下殺人案,連珍妮佛的同事兼好友葛瑞芬都難逃毒手,最後連珍妮佛都身陷危機,成為殺人實境節目演出的一員,還好珍妮佛憑著自身的機警終於掙脫定時機制,並在脫逃時和兇手搏鬥,最後在鏡頭前面一槍擊斃兇手…。
黃律師的法律觀點  


「上網瀏覽者視同共犯,請勿助紂為虐!」這是「Live殺人網站」中,美國FBI聯邦調查局主管在記者會上的大聲疾呼,但在台灣的法條中,也是如此嗎?這部電影中有許多滿有趣的問題,就讓我們來好好探討一下吧。

一、殺人魔架設殺人網站,達到他殺人的目的,是觸犯那些法律行為?

  1.  刑法第 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殺人魔架設殺人網站,達到他殺人的目的,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他顯已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二、因「網友」的好奇瀏覽而造成了憾事,他們是否會被視為共犯?

  1. 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3. 因好奇而上網瀏覽的網友,因而造成憾事,是否能視為共犯,這要看其他上網瀏覽的網友,是否和殺人魔之間存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殺人行為;或是可認定有提供殺人魔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幫助,使他得以遂行殺人目的。如果以上所述皆屬實在,那麼才能將這些網友是否視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珍妮佛在鏡頭面前擊斃殺人魔,是否合法?

  1. 刑法第 23條本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2. 珍妮佛身為 FBI 探員,因為偵查犯罪和兇手搏鬥,最後在鏡頭前面一槍擊斃兇手,顯然符合上述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要件,所以沒有觸法的問題。 。


四、殺人魔因為精神上的疾病,個性及行為才會如此偏差,若是沒有被珍妮佛擊斃而活捉回去的話,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1. 刑法第 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2. 本案殺人魔所進行的殺人行為,是否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導致,必須經由醫療單位進行鑑定方可確認,如果的確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殺人魔無法或顯難辨識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方可不罰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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