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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好心還是惡意!

黃律師聽到一件很扯的事。

黃律師的好友玲玲,前陣子媽媽覺得身體不適,擔心媽媽身體的玲玲,便立刻請假陪媽媽進醫院做詳細檢查,檢查報告出來後,卻發現媽媽的情況非常不樂觀,醫生也立刻要求媽媽緊急入院治療。

就在媽媽住院期間,玲玲發現有對行蹤詭異的夫妻,常常在重症病房裡到處在打探,隔沒幾天此對夫妻也來接觸玲玲,詢問玲玲媽媽的情況。

玲玲覺得很奇怪,我們是陌生人,平日素不相識,你對我媽媽的病情幹嘛這麼關心,而且連「病情樂不樂觀?醫生怎麼說?是否還有機會治癒?」這些隱私都細問,讓玲玲覺得非常不受尊重,便單刀直入問到底有何貴幹,這對夫妻這才說明來意。

原來這對夫妻專門在重症病房裡,尋找六個月內有可能過世的重症病人,說服家屬買保險,但保費的部份全由這對夫妻吸收,但雙方要先簽訂合約,並強調只要親人過世的話,可從保險公司那裡得到保險金,這筆保險金再由這對夫妻和病人家屬共同「拆帳」。

一心希望媽媽能夠恢復健康的玲玲,聽到這對夫妻不但詛咒媽媽,還到處大賺這種無良的黑心錢,怒急攻心的玲玲,氣的大罵他們沒良心,沒想到這對夫妻卻說:「拜託!我們這是做善事耶!你們的家人就快死了,到時龐大的醫藥費和驚人的葬禮費用,我們都好心事先幫你們想辦法了,到時扣除這些費用後,可是還會剩一筆小小的財富,你們現在不懂的把握,才真的是不知好歹啦!」
 


火大的玲玲,氣得立刻打給黃律師,詢問高點黃律師這種無良的黑心錢,真的是合法的嗎?!

這對夫妻專門在重症病房內尋找可能在六個月內過世的病人﹝比較有賺頭﹞,請家屬買保險,並為他們支付保險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1. 如果這對夫妻請家屬買的是人壽保險中屬於生存保險 ( 保險法第 101 條後段 ) 或生死合險類的保單,由於這類保險性質上較具有儲蓄性質 ( 特別是生死合險 ) ,所以較無引發道德危險的問題,且家屬購買上開保險時如果也已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原則上應屬合法。
  2. 如果這對夫妻請家屬買的是人壽保險中屬於死亡保險類的保單,由於該類保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如果這對夫妻請家屬購買此種保單,且幫忙支付保費,形式上實有高度機率發生道德危險,所以這樣的行為應已牴觸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應屬無效。


二、若上述行為是合法的,那簽訂的合約,雙方平方保險金這份契約是合法的嗎?若是家屬反悔不將保險金拿出來拆帳,是否會有法律問題??
如果這對夫妻請家屬買的是人壽保險中屬於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類的保單,且簽約約定雙方拆帳保險金,這份契約本身應屬合法。若是家屬反悔不將保險金拿出來拆帳,這個時候這對夫妻自可依據契約上之請求權請求他方應依約給付所獲得之保險金。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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