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聽到青仔的描述,真是應了那句台灣俗語:「歹年冬,多瘋人」,現在消費者意識抬頭,大家都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但也有少部份的人濫用權利,動不動就「我要去消基會告你」,讓許多店家也是非常無奈,在人權意識抬頭的同時,人民的素養也要跟著進步才行。
關於青仔的問題就讓我們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小美眉的姐姐一口咬定,當初鞋店並沒有言明球鞋落地,就不可以換貨,那鞋店是否一定要換貨給小美眉呢?
- 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所以,小美眉完成買賣該件球鞋後的 5 年內,若發現球鞋有瑕疵,均可向鞋店索賠,且同樣在提出後半年內,必須要求鞋店盡到賠償責任。
- 由於鞋店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依據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小美眉可請求商家更換無瑕疵相同的球鞋。
- 若鞋店不接受小美眉的換貨要求,顯然已經違反上開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的規定,除非鞋店在消費者購買貨品前已清楚對消費者說明,或是在販賣地點標示,「一律不准換貨」的字眼,才具有契約效力,如此方可拒絕換貨給小美眉。
七日鑑賞期是否適用於各通路呢?
- 所謂「七日鑑賞期」,原則上僅適用於 「郵購」或「訪問買賣」的通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接觸到貨物,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才設計這樣的規定。
- 因此,如果消費者是到商店內,把貨品仔細端詳後才購買的,就沒有上述「七日鑑賞期」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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