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夾在丈人及父母之間非常為難,也沒想到自己的丈人居然會出爾反爾,不肯歸還聘金,無奈之餘只好來找高點黃律師幫忙,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在不傷和氣之下,請丈人將錢歸還 。
讓我們來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一、當初說好100萬只是借給親家充面子用,大明的丈人卻事後反悔,霸佔100萬不願
歸還,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 聘金在民法的定性上是一種贈與行為,而且是一種預想日後婚約之履行,而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才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聘金。
- 大明和女友已經完婚,所以上開贈與聘金的法律行為已經成立生效,女方家長收受大明的聘金,自然有法律上之原因基礎,除非大明能夠證明上開聘金係附有解除條件,才可以主張依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訴請女方家長返還贈與之聘金100萬元 。
- 這裡另外可以探討大明的丈人有沒有觸犯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大明的丈人是否構成詐欺罪,關鍵之問題即在於他是否曾施 用詐術,致使大明陷於錯誤而交付聘金。先前大明交付100萬元聘金是為了迎娶女友為妻,事實上,女友也確實與大明結婚並與大明共同生活,所以大明的丈人並沒有施用詐術騙取聘金之 處,大明也並非是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 100萬元聘金,所以大明的丈人並未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
二、大明父母在沒有任何字據的情況下,有可能將錢要回來嗎?
- 民法第 86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 」
- 如果大明的父母能夠確實舉證大明的丈人曾經保證 100 萬聘金會在婚宴結束後再親自送還回去,那麼他們可以依上面所說民法第 86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請求大明的丈人應依約返還 100 萬元聘金。